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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

2013年03月15日 10:08  点击:[]

长春工程学院

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

(二00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一、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范围及职责

(一)责任范围

党风廉政建设实行一把手负总责,谁主管谁负责和下管一级的责任制,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管理职能,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校领导班子及分党委(直属党支部)、部门、单位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作如下划分:

1、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对全校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2、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对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3、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对党政班子及其成员和管辖范围内的职能部门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的领导责任。

4、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对分管的职能部门、单位的正职、副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5、各分党委(直属党支部)正职党政领导干部(含主持工作的副职),对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对所辖范围内的工作人员负直接领导责任。

6、学校各部门、单位正职领导干部(含主持工作的副职),对所管辖范围的工作人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党风廉政建设的职责

  校党委和分党委(直属党支部)、部门、单位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必须认真履行职责,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根据上级部署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部署党风廉政建设的任务,并认真组织实施;

2、开展经常性的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3、贯彻落实廉洁自律各项法规,建立健全各项廉政制度并组织实施;

4、组织开好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切实纠正存在的问题;

5、积极参加并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重点任务协调组确定的工作任务;

6、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7、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和不正之风查处认真,救治彻底,报告、移交及时;

8、领导和组织对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9、认真总结宣传党风廉政建设经验,弘扬正气,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10、教育和管好自己的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遵纪守法。

  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标准及考核方式

  (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标准

  校党委及分党委(直属党支部)、部门、单位的领导班子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标准:

1、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部署,采取的措施具体,可操作性强;

2、自觉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制度法规,并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

3、对责任范围内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和不正之风,按要求报告及时,查处认真,纠治彻底;

4、推荐选用干部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的规定要求,被选用的干部素质好,自身廉洁,群众拥护;

5、领导班子凝聚力强,班子成员清正廉洁,风气正,团结好,干劲足;

6、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任务完成得好,对教育和其他业务工作起到了有力的保证和推动作用。

  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标准:

1、真正实施了"一岗双责",对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认真研究,指导具体,重要工作亲自动手,工作成效明显;

2、坚持原则,对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敢抓敢管,处理及时、严肃、公正;

3、所分管的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完成得好,对教育和其他业务工作起到了有力的保证和推动作用;

4、自身清正廉洁,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严格,推荐干部符合标准、程序,自身表率作用好,群众威信高。

  (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方式

  校党委对分党委(直属党支部)、部门、单位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建立健全规范化的考核制度。

1、组织部、纪检监察室,要在日常工作中注意了解、掌握各分党委(直属党支部)、部门、单位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并将掌握的情况进行分析整理,为年终考核和干部奖惩任免提供依据。

2、校党委及分党委(直属党支部)、部门、单位要适时分析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每年进行一次自查,总结经验,找出差距,提出改进意见和强化措施。

3、每年年底,校党委要对各分党委(直属党支部)、部门、单位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考核工作要同年终干部考核统一起来,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作为评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业绩的重要内容和依据。对分党委(直属党支部)、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年终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工作,由组织部牵头,纪检监察室派人参加。

  对于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好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予以表扬鼓励;贯彻落实差的要批评教育;对需要追究责任的要追究责任;需作组织处理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部门处理。

  考核的具体方法和评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好与差的具体标准,由组织部、纪检监察室根据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出具体的实施方案。

  三、责任追究

  (一)责任追究内容

1、对中央和上级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范围内的事项,不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完成不好的;

2、在职责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重大损失的;

3、因疏于管理,教育不严格,导致领导班子成员和分管部门、单位的领导干部、职工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4、对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的;

5、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6、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的,或者对办案人、举报控告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7、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

8、对配偶、子女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知情不管的;

9、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

10、对因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未认真履行职责,发生其他严重问题的。

  (二)责任追究形式

1、诫勉谈话;

2、通报批评;

3、纪律处分;

4、组织处理;

5、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责任追究原则

1、纪律面前人人平等;

2、从严治党,违者必究;

3、实事求是,体现政绩;

4、分级负责

(四)责任追究的程序和办法

1、纪检监察部门在查办案件时,除查清当事人问题外,还要进一步调查了解其领导人是否有责任。凡有责任的,属同级党委管理的干部,由纪检监察部门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写出书面报告,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核准后,向同级党委报告,同意后予以追究。

2、纪检监察部门及组织部门,要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及时了解和发现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存在的问题,应予以追究的,按查办案件的有关程序,深入了解,查清事实,提出追究意见。

3、建立有关部门查办案件通报制度。在查办案件中,涉及领导责任的问题,应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通报。纪检监察部门代表学校归口管理,根据通报问题,组织人员深入调查核实,视问题性质予以责任追究。

4、纪检监察部门在开展专项治理、执法监察以及工作检查时,发现需要追究责任的,要组织人员调查处理。

5、建立请示报告制度。纪检监察部门遇有阻力,不能正常实施责任追究,要及时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请示报告,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应予以大力支持,或直接参与工作,以保证责任追究。

  追究责任时,要严格区分领导责任和当事人责任、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直接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凡属领导失察、失管、要求不严、没有做好工作发生的问题,分管领导要负直接领导责任;属于不接受领导帮助教育发生的问题,由个人负直接责任;属于集体研究决定的,由主持研究的领导干部负直接领导责任;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批准的,决定人或批准人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本实施办法由校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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