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长春工程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案件检查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纪委《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和中纪委、监察部《关于纪检监察机关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意见》,结合学校查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为使学校案件检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保证办案工作效率和质量,校纪委遵照本规程查处案件。
第二章 案件受理
第三条 学校纪委受理案件的范围:学校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案件。
第四条 受理案件的主要来源:
(一)党组织、党员、干部、群众或其他组织来信来访检举控告的;
(二)上级党委、纪委和领导交办的;
(三) 违纪者本人交待和检举的;
(四) 通过其他渠道、方式发现的。
第五条 对所受理的案件,在立案前要进行初步核实,并写出初核报告。对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应及时办理立案手续;对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应按有关规定提出组织处理或其他处理的建议;对反映问题失实的,应按规定予以说明或澄清;对诬告、陷害他人的,应依纪依法严肃查处。
第三章 立 案
第六条 对确有违纪事实,并需追究党纪责任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
第七条 凡需立案的,要填写《党员违纪立案登记表》,并附检举材料和初核报告。
第四章 查 案
第八条 对立案检查的案件及时组成二人以上的调查组,熟悉案情,阅看初核的有关证据材料,明确调查重点,制定调查方案。
第九条 调查核实开始时,调查组要向被检查人所在单位的党组织负责同志说明情况,取得支持。并会同被检查人所在党组织领导与被检查人谈话,宣布立案检查的决定,向被检查人提出纪律要求,听取被检查人的陈述。
第十条 调查核实中,要全面地收集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既要收集能够证明被检查人有违纪行为的证据,也要收集能够证明被检查人无违纪行为的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被检查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需要收缴、扣押违纪款物,纪委有权实施。违纪事实证据的认定,必须是二人以上的证言,有关证实材料、物品等,可作为事实认定的依据。收集的证据不足或认为有疑点时,要及时补证。
第十一条 对干扰办案的人员,视其情节、性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调查组要依据党章和党的纪律的有关规定,准确认定被检查人错误事实的性质,对构成违纪的,提出恰当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调查组根据认定的违纪事实,形成调查报告和错误事实材料,错误事实材料必须与违纪者本人见面。
第十四条 对调查证实涉嫌犯罪的案件,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适时作出党纪处理。
第五章 移送审理
第十五条 案件检查结束后,必须进行审理,并按要求移送以下材料:
(一)领导同意移送审理的批示;
(二)立案依据材料;
(三)犯错误党员的检查材料;
(四)全部证据材料;
(五)与被检查人见面的错误事实材料;
(六)被检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的书面意见;
(七)调查组对被检查人意见的说明;
(八)检举、揭发、控告材料;
(九)错误事实的调查报告;
(十)处理意见或建议。
第六章案件检查责任和要求
第十六条 案件检查实行办案工作责任制,纪委书记对办案工作负总责,纪委分管案件工作的负责人、案件调查组负责人或案件主办人分级负责。
第十七条 有关办案人员遇有下列情况时,应主动回避:
(一)是本案被检查人近亲属的;
(二)是本案的检举人、主要证人的;
(三)本人或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四)与本案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案件的。
第十八条 办案人员应遵守以下纪律:
(一)要实事求是,全面、客观、公正;
(二)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准逼供、诱供、不准非法限制被检查人和证人的人身自由;
(三)要坚持原则,刚直不阿,秉公办案,不准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办人情案;
(四)要注意保护检举人和证人,注意保守秘密,不得向被检查人和有关人员泄露案情;
(五)要严于律己,廉洁奉公,不参加被检查人或被检查单位吃请,不接受被检查人、被检查单位及案件有关人员的财物和其它好处,严禁索贿受贿。
中共长春工程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案件审理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和中纪委、监察部《关于纪检监察机关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为了保证办案质量,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正确执行党的纪律,案件检查结束后,必须遵照本规程审理案件。
第二章 违纪案件的受理
第三条 受理范围:
(一)基层党组织呈报的需由校党委、纪委批准的案件;
(二)校纪委直接检查的,需由校党委、纪委直接决定处理的案件;
(三)上级党委、纪委和领导交办的案件;
(四)基层党组织呈报的,上级党委、纪委批准的案件中的申诉复查案件;
(五)经复查复议后申诉人对复查结论和处理决定仍不服,基层党组织呈报请求复核的复查案件;
(六)行政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移交的需给予党纪处分的案件。
第四条 接收审理材料要求:
(一)基层党组织呈报校纪委审批的案件,应具备下列材料:
1、呈报审批的请示;
2、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错误事实材料;
3、调查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
4、犯错误党员的检查和对处分决定的意见;
5、党组织对犯错误党员所提意见的说明。
(二)行政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移交的案件,应具备下列材料:
1、行政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具备处理意见或决定、调查报告、主要证据材料、与本人见面材料、本人意见和有关组织的说明;
2、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具备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摘抄或复制的主要证据和本人检查交待等材料;
3、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件应具备撤销案件或不起诉决定书的副本、侦查终结报告、摘抄或复制的主要证据和本人交待等材料;
4、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应具备判决书或裁定书、摘抄或复制的主要证据和本人交待材料。
第三章 违纪案件的审理
第五条 案件受理后,应及时指定承办人办理。除情节简单的案件外,一般应由两人办理,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应组成两人以上的审理小组办理,并确定其中一人主办。
第六条 审理案件要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要求来进行。
第七条 案件在提请校纪委全委会议审定前,要判定处分决定中所认定的错误性质是否准确,所给予的处分是否恰当。要派人与犯错误党员谈话,核对错误事实,听取本人意见。本人如对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提出不同意见,应写出书面材料。
第八条 案件审理后,承办人要草拟审理报告。报告中应写明错误事实、性质、政策法规依据、报案单位的意见和承办人的意见。
第九条 承办人办理的案件,要经过案件审理会议审议,提出结论性意见。
第十条 承办人根据集体审议的结论性意见修改审理报告,经分管领导审核后,连同报案单位呈报的有关材料一并提请校纪委全委会议审定。
由校纪委参与检查或过问的案件在报校纪委全委会议审议前,还要征求案件检查组的意见,需要校纪委直接决定的案件,经集体审议后草拟处分决定,连同审理报告了并提请校纪委全委会审定,案件检查组如有不同意见,应同时上报。
第十一条 对校纪委批准的案件,按有关规定办理批复手续,需要向校党委和上级党委、纪委备案的,同时办理备案手续;需要校党委或上级党委、纪委批准的案件应及时办理报批手续,接到校党委或上级党委、纪委的批复后,及时通知犯错误党员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宣布执行。
第十二条 给予党纪处分或免予党纪处分的案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处分决定或免予处分的结论抄送组织、人事部门;建议给予行政处分的,抄送人事部门;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抄送有关司法机关。
第十三条 结案后,承办人根据有关规定立卷归档。
第十四条 给予党员的纪律处分,从处分决定批准之日起生效。处分决定送交受处分党员一份。
第四章 复查案件的审理
第十五条 对党员的申诉,一般情况下,由原来做出处分决定的党组织进行复查或复议;原办案单位如已撤销,由申诉人现在单位复查复议。
第十六条 对于上级党委、纪委交办复查或复议的案件,纪委应及时办理,并报告处理结果。如果决定撤销或改变原处分决定或结论,应做出书面决定,并报请原来批准给予处分的党组织审批。如果原党组织已撤销,可由新归并成立的党组织审批。
第十七条 报送复查案件,应具备下列材料:
(一)呈报审批的请示;
(二)复查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
(三)复查处理决定及有关党组织的意见;
(四)受处分党员对复查处理决定的意见和党组织对某意见的说明;
(五)原处分决定、错误事实材料、调查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
第十八条 对案件的复查复议决定,经原批准处分的机关批准后,申诉人对复查复议结论仍不服的,原批准处分的机关应将本人申诉和复查复议材料一并报上一级党委或纪委审查决定。一经上级党委、纪委审查认定后,申诉人仍不服,继续申诉,一般不受理。
第五章 备案案件的审理
第十九条 呈报上级纪委备案的案件,应具备以下材料:
(一)呈报备案的报告;
(二)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
(三)调查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
(四)受处分党员的检查和对处分决定的意见及党组织对其意见的说明;
(五)批准机关的批复。
第二十条 审理备案案件,按本规程第六、八、九条的要求进行审理。
长春工程学院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管理办法
(二00九年四月修订)
为规范纪检监察信访接待和处理工作,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述工作条例》和《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接待信访工作的原则和目的
1、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摆事实,讲道理,以理服人。
2、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端正行业风气,为学校的中心工作服务。
3、严肃党政纪律,促进学校党风廉政建设。
4、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化解矛盾,增强团结,维护学校的威信和对外形象,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5、保障党内外群众的正当权益,为群众排忧解难,多办实事。
6、监督和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包括具体工作的方针、政策在我校的正确贯彻执行。
二、接待信访工作的职责
1、负责处理群众来信、来访, 受理群众举报电话;受理涉及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和申述。
2、受理上级党政领导机关和上级行政监察机关及其负责人批办的信访件;受理其他执法监督部门移送的信访件。
3、调查了解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及时向领导反馈群众来信来访中涉及的重要情况、案件线索和批评、建议等;转交给其他有关单位承办的信访件,其中要求报送查办结果的要及时催报结果。
4、承办本部门领导批准主办或与有关部门协办的信访件。
三、接待信访工作的程序和方法
(一)、办理来信和接待来访。
1、办理来信。工作人员在接到群众来信后,要及时拆封,详细阅读,按照信访登记簿栏目认真登记,然后根据信的内容进行分类处理,填写信访处理单。
2、接待来访。工作人员要热情接待来访人员,通过听、问等方式 , 把来访者反映的问题和诉求记录下来,并认真填写来访登记表。来访记录要交来访者阅后,由来访者签名留档。
(二)、呈报与批阅
凡属纪检监察信访接待、受理范围的信访件,要及时呈报领导请示处理。
1、对来信反映的一般问题,可报送主管信访工作的纪检监察主管领导批示。
2、对反映重要问题的来信来访,要报送信访工作主管领导批阅后,再呈报纪委书记或学校主管领导批示。
3、来信来访反映的情况比较紧迫或有意外情况,需要尽快做出处理的,工作人员可用电话向有关方面询问,进行初步核实,弄清情况, 请示主管领导进行处理。
(三)、转办、交办和催办
1、凡属反映科级以下党员干部一般性质的问题,可转交有关学院的分党委(直属党支部)处理,并要求把调查处理结果上报学校纪检监察室。
2、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的信访件,对其中属于一般性质的问题,可交办给有关职能部门处理;对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工作范围内的信访件,可转给有关部门或单位办理;对批评和建议的信访件,一般只转给所在单位的上一级组织。要求报送处理结果的信访件,交办时要明确报送结果的时限和要求。
3、对属于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信访案件,必须呈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4、交办给基层和转办给其他职能部门处理的信件,要将信访内容进行摘抄,避免原件转办。
5、对纪检监察机关交办和转办的信访件办理情况进行催办。凡是交办信访件超过三个月没有报来结果或上报结果不符合要求、需要补充调查的、久拖不决和推迟不办的、领导批示需要尽快查处的;其它需要了解查处结果的,都要及时催办。
(四)、统计与归档
群众来信来访的统计工作报告,每年进行一次,按照来信来源分类、问题情况分类、受理和办理分类、处理结果分类等进行统计和分析,并按期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送统计报表。每年要将信访资料按照立卷要求立卷,分门别类地归入档案。
(五)、其他
1、属于纪检监察机关直接查处的信访案件、要及时查办;对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转办的要求有反馈信息的信访,工作人员要将查办结果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向上级机关反馈。
2、对举报线索不具体,难辩真伪,但又存在可能性的信访件,可暂时做留存备查处理。
3、对一些信访举报中反映的某些具体行为却没有被举报对象的,并且暂时无法找到举报人了解情况的匿名信访,可做暂时留存备查处理。
4、对一件(信)多投,,又不属于纪检监察职责范围的信访件,或是同样内容的复印件在整个信访核查期间内接连投寄的,带有议论性质的,又无价值的信访件 ,可不处理。
5、内容荒诞,无实质性问题的信件,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可定期销毁。
6、对无理取闹的上访者,要进行必要的批评教育。对恶意中伤、诬陷、诽谤者要查清事实,追究责任。
四、接待信访人员工作纪律
1、接待信访人员处理来信来访等举报事项时,必须及时、准确、谨慎、细致,要严格保密,忠于职守。
2、接到群众来信、来访,要及时进行信访登记和分类处理,不得积压。
3、要保存好信访举报材料的原件。
4、接待群众来访时,要分别、单独进行谈话,保护举报人不受打击报复。
5、要热情接待来访者,做到文明礼貌,耐心倾听,对反映的问题要做好记录,及时询问有关问题的细节。
6、凡属署名信访件,一定要将处理结果及时向举报人反馈,要对复函和答复情况的材料备案留存。